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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5发布者: 浏览次数:

山西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学校师德建设水平,切实提升全体教师师德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引,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积极引导全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努力增强学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学校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系指我校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和教辅人员。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六条 师德教育是教师培养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在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团队的培育中,尤其要重视师德教育。

第七条 师德教育要涵盖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第八条 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全国高校近年涌现出的优秀教师、师德楷模请进学校,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每年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激发全校教师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第九条 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社会调查、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条 教师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注意增强自身师德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实践不断提升个人的师德素养,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十一条 师德宣传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努力在全校教师中形成重德养德、崇德尚德的良好风

气。

第十二条 师德宣传要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系列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列为重要宣讲内容,要普及宣传《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师德宣传要注意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媒体形式,要把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当模范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师德宣传要注意发挥党委宣传部、纪检委监察室、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工会、团委等党政群团组织的优势,建立师德宣传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全方位、立体化的师德宣传工作新机制。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绩效发放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考核程序、办法、结果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可以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教师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在新教师选聘中,坚持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综合考核,把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品行表现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从源头严格把好师德关。

第二十条 学校为每位教师建立师德档案,记录教师接受师德教育、受表彰或奖惩等情况,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师德监督是学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校院(系)两级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等,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

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及时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重视发挥校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纪检部门和党群组织、工会等部门在教师教风、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及时全面了解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方位加强和完善师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处,有处必复。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严格学术规范,引导全体教师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六条 注重师德激励,建立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开展“山西大学优秀教师”等评选活动,每年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给予隆重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注重师德评价结果应用,将师德表现作为有关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选聘、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优秀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严格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请、荣誉申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招生、考试、学生入党、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公共道德严重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生活作风腐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性侵;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降低或者解除行政职务,至少一个任期;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并在今后两年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评先评优,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取消资格,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查处、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师德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总体规划学校师德建设,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建设的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工部、学工部、研工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成员。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各学院(系)、中心、所的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等组成,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领导和师德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中心、所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校、院(系)是师德建设的二级责任主体,校、院(系)两级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校、院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系)、中心、所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年度师德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师德建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监督、同落实。学校将师德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对各学院(系)、所、中心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依据《山西大学章程》,进一步落实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创建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六条 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建设经费分别纳入校、院两级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表彰奖励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工勤技术人员的师德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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