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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方案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4发布者: 浏览次数:

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响应学校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全院师生积极创新、勇于探索、自觉形成诚信守正的科研氛围,树立自觉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院学术研究的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践行科研育人优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山西大学章程》、《山西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山西大学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科研特色,特制定符合我院科研学术规范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所有师生员工,以及以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师生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自觉遵照山西大学相关规定,践行遵纪守法,弘扬学术精神,自觉维护学术科研正气之风,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恪守学术规范的科研诚信基本准则。

第四条 坚决抵制和打击任何不端学术行为和任何有悖于学术精神的不正之风,时刻以科研探索与育人相结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科研育人的时代主旋律。

第二章  学术纪律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一)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凡是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观点、结论、图片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方法等均须注明出处。

引用作品部分不得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内容或实质内容。

使用他人已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论据、图片或任何独创性的研究方法等须加引注,或以致谢的方式说明。

(二)真实客观地展开科研探索活动

在进行所有科研探索和研究活动时,需主动遵照真实公平公开的科研探索精神,如实填报各类信息,实地深入调查取样,全方位保证研究样本、数据、活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学术成果署名

按实际参与科研活动的情况对学术成果进行署名,杜绝虚假挂名、利益互助等非诚信行为。若有与其它单位合作者,应说明具体情况。

(四)在正规渠道发表学术成果

维护学术正气之风、践行科研诚信精神需主动遵守学院、学校相关规定,产生出任何学术成果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管理部门逐级审批,通过正规、专业、可查证的渠道发表,杜绝将未经论证或审批的学术成果自行发表。

(五)杜绝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

(六)学院内部评审、评价及推介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须遵照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的评审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或保密规定。

(八)学院内部加强师生学术诚信教育与管理。各教研室负责人须加强本教研室老师科研诚信管理,各导师须加强学生学术诚信教育。

第三章  学术不规范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学术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将中止该科研项目,取消其科研资助,暂停其研究活动,上报至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再决定对其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由科研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科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一)抄袭、剽窃或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使用他人学术成果或研究观点等。

(二)未经他人允许,自行篡改、夺取、伪造其研究内容、成果数据,或者捏造事实,制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论文、或以利益勾结攫取他人成果、研究结论等行为。

(四)以不正当手段虚假获取相关奖励、荣誉、项目资助等。

(五)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学术论文。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保密规定。

(七)违反科学研究活动中有关客观性、准确性及公正性原则,或有违科研伦理道德,有损于个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当探索研究。

(八)违反署名规则或不当署名。

(九)其他未提及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偏离学术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院应当结合分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经济与管理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申请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中共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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