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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8发布者: 浏览次数: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2017830日修订,山大研字【20179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授予的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授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科审核意见;

(二)成绩单;

(三)开题报告;

(四)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位论文。

第六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在校期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理工科应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SCI收录期刊,或授权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文科应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集刊及相关学科增补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或成果水平达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到研究生院经过审核公示的条件。

注:1、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和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2、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实践性较强的题目,论文应包含技术革新或专题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政策评估、案例分析等与社会实践有关的某一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学术性论文。

(三)进入山西省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再以在读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考核指标。研究生在高校及企业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并以企业实际技术难题、技术创新项目为主要内容完成的学位论文,以及申请发明专利、完成产品设计或研究课题的总结报告的质量和水平,作为衡量能否毕业、授予学位的主要标准。

对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 (含)处分,在处分期内。

第八条  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题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创新之处、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答辩会要求本学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2-3位评阅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由与我校学科水平相当院校的硕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学科带头人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最后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3、对评阅意见中出现“C”或“D”意见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加送两位专家,所有返回评阅意见中累计达到两位专家意见为“C”或“D”的(均为“推迟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关于预答辩的相关规定,并于学位论文评阅前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有博士点的学科不作此要求)。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任主席。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导师不能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论文经答辩和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答辩委员会须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进行投票。通过毕业答辩的论文,符合毕业条件,答辩委员会可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四)答辩委员会需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八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论文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7名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答辩结束后2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单独打印一份)、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个人简历、论文评阅书内容、课程与学分、发表论文情况;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在3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

(五)研究生答辩;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投票讨论决议并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结束。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条  审核和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或需修改论文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论文水平,以及硕士论文与科研成果的相关性形成意见,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

(二)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而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新申请学位

(一)曾在籍研究生,申请过学位但未获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的,或因其他原因已毕业但未审核过学位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重新申请学位的申请,申请者须经批准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论文答辩或直接进入分委员会审核程序。

(二)修改后的论文由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评阅和答辩,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内容无原则性改动的硕士学位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可作出免于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重新申请学位仅限一次,申请者需在有效年限内慎重考虑,适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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