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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2-06发布者: 浏览次数:

山西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8月修订,山大研工字【2017】14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校规,分别处理,合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校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校内各类学生组织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他人的诱骗和胁迫所为,但事后能主动向组织揭发、交代、承认错误者。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犯校规校纪的;

(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校纪处分者还应当承担下列不利后果:

(一)凡受处分者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不得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

(二)凡学生党员、团员受处分者,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七)故意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违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伤情标准由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校纪处分外,还应依法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应当如数偿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价值不满刑事处罚标准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不满刑事处罚标准者,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加重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未按宿舍管理规定夜不归宿、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且屡教不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校规校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图书管理规定者、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它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课、缺勤,经教育不改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旷一天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少于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大纲规定内的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环节或集体活动的,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无故旷课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后,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及某些允许使用的计算机参加考试的除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违规受过处分;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他违规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术规范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篡改、伪造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调查取证。

学生违反校纪行为在学生所在学院范围内的,由院(系)负责调查取证;

(二)学生违反校纪行为超出学院范围,涉及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研究生工作部(处)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反校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研工部(处)作出处理决定;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研工部(处)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研工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下达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院(系)通知受处分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校通知受处分学生。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下达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应当将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处分告知书形式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在接到处分告知书2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

(二)学校以处分决定书形式对学生下达处分。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述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山西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类型不同,处分时间设置为6到12个月期限: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拘留处罚的;

(四)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毕业学年受校纪处分;

(六)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到校规处分;

(七)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接受教育态度诚恳,勇于面对并有实际改正的行动;

(二)主动向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汇报思想,每学期认真撰写思想小结,学院(系)按时填写《受处分学生跟踪调查表》;

(三)学习刻苦努力且成绩、科研有明显进步;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

(五)有其它足以解除处分情节的。

第四十一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根据不同处分类型,在处分时间到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

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院(系)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申请人可在院(系)受理期满后,直接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或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责成申请人所在学院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递交的思想汇报与院(中心、所)的跟踪调查考核材料,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受处分学生情况、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和辅导员意见对学生申请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受处分学生跟踪调查表》及《山西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日常考核档案材料由学院审核存档;

(三)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工部(处)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工部(处)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出具并送达申请人。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研究生工作部(处)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视为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处分解除后再受处分者或申请解除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处分下发一周内,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与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第四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及时就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书面材料,并且此后每学期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说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在内。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山西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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