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14年9月16日修订,山大研字【20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集体主义观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专业外语资料;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学习方式及年限
第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或3年。在规定基本年限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2年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3年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5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在规定基本年限内,未达培养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的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实践环节须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一般应在第一学期即指定校内外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须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和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五章 课程设置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应用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规定18学时为1学分。专业基础课、专业应用课和选修课的课程与学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自主设立;规定工程硕士总学分为29,其它各类专业各培养单位可参照相关国家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对应设置各个模块课程及学分。
(一)公共基础课
1、思想政治理论:共2门,3学分。思想政治课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帮助研究生切实解决好根本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问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并用以观察社会问题,分析社会思潮及指导科学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为所有研究生共同修读;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为理科研究生修读;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为文科研究生修读。
另外,根据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的规定,艺术硕士修读“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
2、外国语:4学分。外语课应重点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硕士生应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鼓励各学科根据本学科情况自行开设学科专业外语学习,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替代公共外语教学培养。
“英语写作”,2学分;
“英语听说”,2学分。
根据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的规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修读外语课程为6学分。
3、其他公共课:工程硕士:信息检索,1学分;知识产权,1学分
(二)专业基础课
设置拓宽和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程、研究方法类课程,经典文献研读,以及反映本专业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的课程。
(三)专业应用课
以适应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设置体现专业性、实务性、技能性和互动性的应用型课程。
(四)选修课
以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展学术视野为目的,设置相关学科理论与跨学科理论的课程,包括适应区域经济社会行业发展需求的校本课程以及有关行业企业和合作单位的订单式课程。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参见各专业(领域)具体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者必须补修与本学科相关的本科生核心课程(2-4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该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开设目的和任务、学时学分、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对预修课程的要求、适用专业,并列出主要参考书目。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方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终止学习。课程考核的其它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中课程考核部分。
第七章 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专业实践环节,计6个学分,具体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规定,确定适合本学科的具体学位论文形式、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论文应与专业实践内容相联系,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专业学位论文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四)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五)论文工作期间,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要抓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全面掌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度,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其它要求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论文开题: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硕士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和专业实践,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现状及行业应用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的主攻方向及预期目标,确定技术路线,认真做好选题和开题报告。确定研究课题和作开题报告,须经校内外导师审核同意,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组织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预答辩:要求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正式评阅和答辩之前,所在培养单位应组织预答辩,对论文是否达到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进行审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应由导师主持,并且须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校随机抽取部分论文外审盲评。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详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中学位论文评阅部分。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有关要求见《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4年9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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